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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复查规定


发表时间:2012/6/27 8:34:13 来源:教务处  点击 2037 次

成绩复查规定

考生本人对成绩如有疑问,可按规定申请复查。

1.复查范围

仅限各题得分和全卷得分有无漏判、漏加、错加等,不涉及评分标准宽严程度的掌握。

2.复查时间

成绩正式公布之日到628日上午1000,可申请复查成绩,逾期不受理。

3.复查程序及规定

(1)考生申请复查成绩,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姓名、考生号、所查科目及理由。经所在中学任课老师、班主任老师同意并签字,加盖公章后,以学校为单位上交区招办。区招办签署意见后报市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市汇总并签署意见后以传真和邮件的方式传至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室审核同意后,组织专人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有关市,最后通过县招办通知考生本人。

(2)经核查确有错误的,由经办人员写出复查报告,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确认后予以更正。并将结果通知有关市,最后通过县招办通知考生本人。

 

查分交申请截止时间更改为:

627日下午1600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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